發放當金是狹義典當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主要表現為典當雙方完成訂立書面典當合同的行為。典當行憑合同向當戶發放當金,當戶憑合同從典當行獲得當金。狹義的典當合同轉指當票,廣義的典當合同還包括當票與合同的組合形式或者當票外加獨立的補充書面合同形式,共計三種類型。
下面簡要介紹當票的情況。
作為狹義的典當合同,當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表現為法定當票,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票的基本概念
當票實質上是簡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當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我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據此,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當票是典當行與客戶之間的借款契約,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主要依據。“然而,由于典當是特殊的融資方式,故當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諸如其訂立的程序、憑證式造型的特點、合同中的法定內容等,均與其他類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異,成為一種具有獨特風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與此同時,當票又是簡明形式的質押合同,即典當雙方達成的擔保用戶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這表明,當票是具有雙重性質的合同。
二.當票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當票與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1. 當票是書面合同
當票非書面形式不能成立。這既是當票名稱含義的集中體現,又是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法律規定。一方面,因其為借款合同的一種,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如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且又因其為質押合同的一種,而質押合同也往往依法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如我國《擔保法》第64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確立典當雙方貨幣使用權交易的載體,故世界各國和地區也都立法要求以書面形式出現。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4條規定:“典當商在接受一典當典質時,應當給予典物人一典當票證。”臺灣《當鋪業管理規則》第28條規定:“當鋪業應置當票簿,分為正副兩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使用前應先順序編號,并于填用時記載下各事項。”以上所指的“票證”、“正副兩聯”、“填用記載”等,表明當票一律為書面形式。
2.當票是格式合同
當票類似于銀行的存款單、保險公司的保險單,屬于所謂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約,是指典當當事人一方即典當行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前未與相對方即當戶協商的條款。
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進步的產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于減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議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并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擬定格式條款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而忽視或限制相對方的權力。不過,世界各國和地區均立法規定當票的格式,使其在典當交易中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香港《當押商條例》第13條規定:“當押商在貸出任何款項當日,須向貸款人交付一張訂明格式的當票。”馬亞西亞《1927年當商法令》第14條也規定:“每位禮申當商須把任何典當物品詳細列入政府所規定格式之帳簿并發回一張規定格式之當票予典當人。”英國《1974年消費信貸法》第114條第一款的規定是:“當戶依法典當任何物品,典當商在收當時,須就其所收典當物品向當戶交付一張訂明格式的當票。”
3. 票是雙務合同
即當票是表明典當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享有權力和相互負有義務的合同。這些權利義務通常除部分記載格式當票的簡明條款中,還附加在當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馬來西亞《1972年當商法令》規定的法定當票中,要求在當票背面印刷一項同質共計6條內容,包括當戶典當后必須持有當票,當息、當期、贖當和死當處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27條中也規定:當票的內容應當包括當戶須知,當戶須知“應當載明典當行和當戶的權利、義務。”
4. 當票是有償合同
即當票是表明當戶到期必須向典當行還本付息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05條和206條分別規定:“借款應當按照約定的其先支付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這些規定同樣適用于當戶。而且,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典當立法亦有相似點明確規定。如新加坡《典當商法》第15條規定:“(1)典當商可以就一典質債務;以不超過表二規定的比率獲取利息。(2)典當商可以要求并收取該表規定的費用。”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典當當金利率及浮動范圍執行。”第34條規定:“質押典當時,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30%。”以上法律、法規提到的息費,都表明當票是一種有償合同,當戶有義務向典當行返還本金、支付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