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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質押有何區別?做貸款的,不懂這些怎么行
發布時間:17-02-09 點擊數:
無論是抵押還是質押,都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避免了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時逃避應承擔的責任,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貸款的過程中,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相應的財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這時候很多人就會問什么是抵押?什么是質押?兩者之間只差了一個字,到底差在哪里?質押、抵押有時候在同一個平臺,用法卻不一樣,實在讓人摸不著頭腦。
質押和抵押,從字面來看,兩者似乎沒有什么區別,但其實差一個字,意義卻差了很多。今天小編就來跟大家聊聊抵押和質押有哪些區別!
一、什么是抵押?什么是質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比如:李***以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了抵押貸款,申請成功后,李***依然可以住在房子里。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比如:王先生用支票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成功后,支票需放在銀行,歸銀行占有,如果王先生到期不能償還債務,銀行有權直接處理支票。
二、抵押與質押有何相同點與不同點?
相同點:
兩者都是通過用一定價值的物品作為保證向銀行或小額貸款公司換取貸款。都需要債務人以第三方信用或者是一定的物品作為保障來督促借款人還款。
不同點:
抵押多采取土地、房屋這些不動產或者車船等特別動產作為抵押物。抵押物由借款人保管,當借款人無法還款時需由雙方協商或法律決斷。質押多采用例如(錢,債券)在內的物品進行質押。質押物由質權人保管,當超過借款期限而借款人無法還款時,質權人可直接處理質押物,以彌補損失。
抵押和質押有何區別?做貸款的,不懂這些怎么行
?。ㄒ唬┵|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簡單來說,就是抵押物是否轉移到債權人手中。
1.抵押物通常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物為動產與財產權利;
2.占有方式不同:抵押物可不移轉占有;質物必須移轉占有;
3.生效規定不同:抵押需辦理抵押手續,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辦理登記部門不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而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變現能力不同: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ǘ┑盅号c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后果不同。
?。?)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三、常見的抵押、質押擔保物有哪些?
由于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不同的這一特性,這兩種貸款方式所需要提供的抵押物不一樣。
1.抵押貸款的擔保物品通常為不動產,一般包括: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質押貸款的擔保物品則一般以動產或權利為主,包括: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四、其他問題:
1.最高額抵押指的是什么?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或者某個合同要連續發生的債權以抵押財產做擔保,無論將來債權如何變動,抵押權只在約定的擔保債權的最高上限內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換句話說:就是約定好抵押貸款的額度是多少,例如約定最高可以借款200萬元,那么在200萬內可以用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讀:規定了欠款人的還款額度,如果不能還款,變賣抵押物后,被欠款人可以得到的款項也只有合同上說的那么多。
2.抵押人都有哪些權利呢?
首先,對于抵押物具有殘余價值的,抵押人可以辦理多次抵押。
其次,抵押人還可以轉讓抵押物,但所得的款項要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受讓人在接到抵押物時可以幫助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對此沒有影響。
最后,抵押人還可以出租抵押物,但要就具體情況向承租人說清。未告知出現問題的承租人可要求抵押人對其損失承認賠付責任。告知后出現問題時承租人的風險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解讀:抵押人可以支配抵押物,但變賣時必須先清償欠款。如果租用,需要向租戶說明可能存在的風險。未說明風險時,抵押人需要承擔責任。
3.借款人二次抵押時,如果不能還款該怎么清償?
當抵押物存殘余價值時,抵押人可再次向其他債權人借款。一旦抵押人無法還款,后續債權人利益可能受損。
例如,甲以房產作為抵(質)押物分別向乙、丙、丁借款150萬,50萬,20萬。如果到期內甲未能清償債務,變賣房產如果得到220萬則可以全部清償。如果變賣房產所得不足220萬則按順序對乙、丙、丁進行清償,但后繼位的那丙、丁可能無法清償或全部清償,將會蒙受一定的損失。但如果后續債券人得知是借款人和前位債券惡意為之,則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協議。
解讀:如果用同一抵押物向多人借款,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排在借款順序前面的借款人會首先得到補償,后面的借款人可能有財產損失。
總結:
無論是抵押還是質押,都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避免了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時逃避應承擔的責任,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