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辨別質押典當票據真偽的主要方法
典當知識
辨別質押典當票據真偽的主要方法
發布時間:17-06-08 點擊數:
近幾年來隨著銀行電子化和票據化結算的大量運用,極大地方便了當前的需要,由于票據的大量運用的貼是承兌匯票的運用,催生加劇了票據貼現和抵質押票據業務的繁榮。當前除銀行辦理外,一些單位和個人也在辦理貼現和買賣票據,所以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也進入其中。因典當行和小額貸款公司不同于銀行,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辦理抵質押業務中受眾多因素的制約是有較多風險的,為此我認為應在充分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可以適當、合理、適度做一些,不要認為有抵質押就萬事大吉了,要正確認識、面對并靈活加以運用。
一、必須注意質押典當票據的性質
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就表明了該票據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在轉讓票據的,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蹦敲?,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是否可以質押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贝艘幎ㄕf明,無論是從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則出發,還是考慮質押權實現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不能用于質押,否則通過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因此票據質押擔保的當事人應注意不能將出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作為質押擔保,否則無法實現質押權。
二、必須注意質押典當票據的真偽和掛失
票據在票據質押擔保的實際活動中,出票人以假票據為質物,騙取貨款的事件時有發生,為保障質押貸款的安全,實現票據質押擔保的有效性,債權人必須注意辨別質押典當票據的真偽和正確核對是否為掛失票據。
目前辨別質押典當票據真偽的主要方法有:
1、由債權人對票據的文義性直接辨別,主要看票據紙張是否符合規定,印章是否真實,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防偽標志是否真實等。
2、查詢辨別。對票據的真偽直接向出票人和承兌人通過電話電報傳真等方式進行查詢核實。
3、由出票人對票據的文義性直接辨別。債權人距離出票人和承兌人較近,條件方便,也可由債權人將需質押的票據送到出票人和承兌人處,由出票人和承兌人直接辨認真偽,必要時也可通過核押手續,確保票據兌付。
三、必須正確認識當前的票據風險
1、要重視一些集團公司通過關聯企業或關聯交易套取信貸資金簽發票據。特別是關聯企業利用關聯關系虛假交易,簽發大量銀行承兌匯票等融資性票據套取銀行資金,以滿足其自身的資金需求。這好像與典當行做票據典當無關,但我所提示的是典當行要做就做本地簽發的票據,特別是承兌匯票要有本地信用比較高的企業才做風險好控制。
2、要加強票據防偽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及時配置央行指定廠家生產的專用驗鈔機,加強對票據防偽標識的驗證,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此外,還有質押典當票據的信用程度,以及辦理質押典當票據質押擔保的手續,確定票據質押的貸款期限,合理分工規范內部流程等注意事項,在此不一一贅述。
總之,票據的質押是一種債的擔保方式,它有利于督促當事人履行其債務,保證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也是質押典當業務保障。如果票據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還貸業務,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就可以行使票據上的權力,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并從所得票款中按典當數額、利息、違約金等優先受償。因此,設定票據質押,對債務人來講,就會促使其如期履行還貸業務;對債權人來講,在收回典當上要比一紙合同更有保障,在債務人不能如期還貸時,可以通過行使質權,避免和化解典當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