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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抵押成立與生效要件及風險防控
發布時間:17-08-17 點擊數:
一、什么是車輛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將抵押定義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span>
通俗來講車輛抵押就是不轉移車的占有(活押),僅需要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到車輛登記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即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車輛抵押的成立與生效要件
車輛抵押需要以書面方式訂立抵押合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ㄒ唬┍粨鶛嗟姆N類和數額;
?。ǘ﹤鶆杖寺男袀鶆盏钠谙?;
?。ㄈ┑盅贺敭a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ㄋ模5姆秶?。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規定主要來自于《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及一百八十八條。使用交通運輸工具設立抵押權的,需要以登記作為對抗要件。
如果要設立車輛抵押,除了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去相應部門的車輛管理所進行登記是必要條件。登記的過程既是保障抵押權效力的過程,也是驗明該車是否存在重復抵押或者被查封等情況。物權法之所以規定了車輛抵押需要以登記作為要件,這也是基于抵押權并不轉移占有抵押物的原因,只有登記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抵押人進行權利限制。
三、開展車輛抵押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和障礙
?。ㄒ唬o法控制車輛
車輛抵押最大的風險來源于抵押權人不能控制車輛這一事實,抵押人有可能將車輛通過非正規渠道處置掉,這樣對于抵押權人很有可能到最后落得“車錢兩空”。
?。ǘ┸囕v抵押登記部門設置障礙
據我們了解,目前全國大部分省市的車輛登記部門是不給自然人或小貸公司等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的,如果自然人作為出借人時,辦理抵押登記可能存在障礙。這也使得很多借貸機構無法開展這項業務。
當然,實踐中,也存在這樣的狀況,就是自然人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而在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時將車輛抵押登記在該自然人授權的公司名下。我們有一個客戶就是這么做的,而且這種模式也得到了北京市某區法院的支持。這個案子在訴訟過程中,被授權的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證明文件,證明自己雖然是登記的抵押權人,但只是名義上的抵押權人,債權人才是真正的抵押權人。法院采信了這份證據。當然這只是個案,如果客戶在開展業務之前咨詢我們,我們是不建議采取這種方式來做的,因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講,這樣做是有瑕疵的,因為法律規定的抵押權人必須是債權人本人。然而,說實話,實踐中行政部門登記辦法的限制,導致借貸機構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嚴格做到債權人與抵押權人的統一)來操作,業務就沒辦法開展了,這種行政部門不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便利的現狀迫使大家不得不變換思維操作,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我們為客戶提供的法律意見是站在最大限度地規避風險的基礎上來做的,為了避免訴訟風險,建議盡量把前期手續做的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