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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當知識

          “絕當”不等于債務抵消 老觀念導致典當糾紛

          發布時間:18-01-31  點擊數:
                 將動產或不動產進行典當,可換取“救急”資金。但當戶事后應履行典當合同中的約定,按時交納相應息費、償還當金。日前,無錫崇安法院審理了一起典當案,聲稱“正準備還款”的當戶半年內多次續當,卻遲遲不退還本金。法院發出傳票后,當戶也沒有出庭應訴。 

                2008年6月,市民任某以名下一房產為擔保向典當公司借款30萬元,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借款期限。但借款期限到后,任某又多次向典當公司要求續當,至2010年1月最后一次續當期滿,尚欠當金30萬元,此后分文未付。為此,典當公司提起訴訟,要求任某立即歸還當金、逾期利息及綜合費。法院發出傳票后,任某也不愿應訴,放棄自己的權利。 
          法院審理后認為,典當公司和任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實系典當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任某在多次續當后未能在當期內歸還當金,應當依約全部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典當公司本金、利息、綜合費、律師費。此外,法官認為續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且《典當管理辦法》對續當沒有次數限制,因此予以支持,對于續當時將利息和綜合費轉為當金本金的情況,因規章沒有禁止,也應支持。 
                 法官介紹,目前有關典當的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較為缺乏、理論上存在分歧,諸多原因導致在解決典當糾紛中司法裁判不一、當戶不愿應訴以及調解難度加大等問題的日益突出。 
          此外,市民對“當鋪”的認知還停留在過去。很多人認為自己把當物交給了典當行,如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贖回,當物就歸當鋪所有,可以以物抵債。因此,當典當行起訴當戶時,許多當戶都表示不解,認為典當行可以直接去處置抵押、質押物,而無權起訴當戶強行要求付錢贖當,因此拒絕應訴。典當業人士提醒市民,典當主要適用于短期融資,融資成本高。不少市民將典當資金用來炒股、買基金、買房等,卻沒有意識到其中的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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