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對《典當管理辦法》規定 “禁止流通物”的解釋
典當知識
對《典當管理辦法》規定 “禁止流通物”的解釋
發布時間:19-03-25 點擊數:
流通物又稱融通物,指法律允許在民事主體之間流轉的物,大部分物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又稱不融通物,指依據法律的規定,在民事流轉過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轉的物。
將物劃分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的意義,在于明確不同物品的可流通程度和范圍,由此來判斷具體交易行為的效力。作為民事法律關系標的的物,應該是法律不禁止流轉的。以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物作為標的的民事行為,不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
在我國,限制流通物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礦藏、水流等財產專屬于國家所有,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
2.非專屬國家所有,但其流通受到限制的財產。如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以及國家授權給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等。它們可依法交公民、法人使用、收益或經營管理,但不得買賣、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可依法轉讓)。
3.軍用武器彈藥、非軍用槍支彈藥、毒品、麻醉藥品、偽造的貨幣、淫穢物品等禁止流通物。
4.金銀、外匯、文物等限制流通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