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開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guī)劃建設,著力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規(guī)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23〕14號)文件精神,結合《開封市人民政府關于規(guī)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意見》(汴政〔2024〕11號)文件內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yōu)惠政策,限定面積、銷售價格,實施封閉管理,面向符合條件的本市市區(qū)(城鄉(xiāng)一體化示范區(qū)、龍亭區(qū)、鼓樓區(qū)、禹王臺區(qū)、順河回族區(qū)、祥符區(qū),下同)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和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 新建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制定,項目完成聯合驗收后,由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測算,測算結果報轄區(qū)人民政府審核,審核通過的報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在售房階段由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向社會公布。配售價格包含劃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過5%的利潤,實行一房一價。
第四條 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購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年滿18周歲后,可再次申請);單身戶家庭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申購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二)主申請人在本市市區(qū)穩(wěn)定就業(yè),在本市市區(qū)繳納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且處于參保繳費狀態(tài),或已在本市市區(qū)辦理退休;
(三)主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無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
(四)申購家庭已享受過政策性住房的,在退出前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五)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河南省高層次人才、市級以上人才計劃入選者和碩士以上引進人才不受戶籍限制。
第五條 符合我市保障對象條件、有購房意向的家庭,應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進行信息申報,申請人需如實填報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籍信息、婚姻狀況、房屋信息、社保(退休)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等,并提交相關材料。申報家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簽訂相關承諾書,同意相關部門進行戶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狀況查驗。
第六條 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當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等報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復審。經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復審通過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納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輪候庫。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購家庭應根據信息的變化情況,在規(guī)定時間申請數據更新。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線下配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配售方案。項目配售前,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制定配售方案,報轄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報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二)發(fā)布配售公告。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根據配售方案制定配售公告,并向社會發(fā)布,配售公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戶型及房源數量、配售程序、配售價格等內容。
(三)購房申請。已納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輪候庫的家庭可直接向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提出購房申請。
(四)組織搖號。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組織轄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統(tǒng)一公開搖號,排出選房次序。搖號工作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相關人員,申購家庭代表到場監(jiān)督。
(五)現場選房。申購家庭按照搖號次序進行現場選房,選定后并予以確認。申購家庭放棄選購或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選房的,選房資格作廢,按搖號順序依次遞補。
(六)資格復核。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配售對象條件,對申購家庭資格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名單,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在轄區(qū)人民政府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對于復核未通過的家庭說明理由,并移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輪候庫;申購家庭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異議申請。
(七)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通過資格復核后,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xù),與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簽訂購房合同,繳交購房首付款或全款。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應將購房合同簽訂情況向轄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報告。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yè)銀行按揭貸款。符合條件但因自身原因放棄購買的,取消其購房資格,原則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八)房屋交付。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購房合同約定時間內向購房家庭交付房屋。
線上配售工作按照上級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第九條 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應及時協(xié)助購房家庭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房屋產權性質為“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動產權證附記信息欄記載: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的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參照商品住房實行維修資金管理,購房家庭應當按規(guī)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一條 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產由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回購。
依申請回購:
(一)購房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二)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yī)療行業(yè)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需籌措醫(yī)療費用的;
依職權回購:
(一)因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二)因婚姻、繼承等原因造成一個家庭持有兩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三)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申購家庭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回購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由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測算,住房折舊按每年1%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家庭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向購房家庭返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第十三條 已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家庭應在規(guī)定限期內騰退。
第十四條 申購家庭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guī)取得購房資格的,由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取消其資格,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移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輪候庫,禁止該家庭兩年內再次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簽訂購房合同但未交付房源的,解除購房合同;已交付房源的,申購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騰退房源,涉及購房貸款的應先清償相關貸款后,由項目運營公司依法依規(guī)回購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原購房款-房屋折舊方式核算退還金額。
第十五條 購房家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出租、贈予所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設定除購房貸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權;
(三)改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用途;
(四)破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體結構;
(五)其他違法違規(guī)情形。
購房家庭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轄區(qū)人民政府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購房家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運營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擅自更改配售價格或收取除政府規(guī)定外其他費用的;
(二)擅自銷售或委托中介機構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三年。本辦法施行后,上級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市轄各縣可結合實際,參照執(zhí)行。